(2016)川011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祥平与代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平,代庆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803号原告:钟祥平,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代庆勇,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平与被告代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祥平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