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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75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康洪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