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法院与孙保山、赵学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法院,孙保山,赵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保山,男,1972年1月出生,住利辛县。被执行人赵学彬,男,1960年11月出生,住。本院在执行利辛县人民法院与孙保山、赵学彬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敲诈勒索罪罚金评议时间: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保山,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张村镇李门居委会任庄新编18户-1。被执行人赵学彬,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张村镇李门居委会任庄新编73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人民法院与孙保山、赵学彬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