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969号原告:孔某某,男,住喀左县甘招乡。被告:孔某某,男,住喀左县甘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治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