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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6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与常州谐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常州谐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02-60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被执行人常州谐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1088、1089、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371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0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谐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26767.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州谐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斯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