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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曾均申请执行贺敏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均,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曾均,女,住遂州南路被执行人:贺敏,女,住安居区安居镇西街。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川0903执4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敏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东西干道住房。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敏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东西干道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