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粉娥与谢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粉娥,谢爱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935号原告刘粉娥,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谢爱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粉娥诉被告谢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