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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粉娥与谢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粉娥,谢爱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935号原告刘粉娥,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谢爱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粉娥诉被告谢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