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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忠诚与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诚,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初37号原告:王忠诚,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表人:赵泽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忠诚与被告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同日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5月23日,本院以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青海省,本院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其申请;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最高院以青海省系双方合同履行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10月11日,本案移送本院继续审理。2016年10月12日,原告王忠诚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40711.39元减半收取270355.7元,由王忠诚负担。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吴 蓓审判员  刘江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