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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马连华、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华,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连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连华与被执行人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梅存款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