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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84-1号申请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被执行人:王银杰,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金芳,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礼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立超,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