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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吉万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永安空心砖厂、何利才、何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万,郴州市苏仙区永安空心砖厂,何利才,何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52号原告:罗吉万。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永安空心砖厂,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荷叶塘村上西边岭组。负责人:何根祥。被告:何利才。被告:何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吉万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永安空心砖厂、何利才、何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何利才、何伦文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限期补正,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何利才、何伦文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何利才、何伦文的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限期补充证据,原告仍不能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吉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3元,依法退还原告罗吉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小明代理审判员  曾 伟人民陪审员  邓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