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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俆彦军与刘国龙、唐金贵、焦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军,焦东伟,刘国龙,唐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103号原告徐彦军,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焦东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刘国龙,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唐金贵,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徐彦军诉焦东伟、刘国龙、唐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彦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