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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强,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军强与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军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02.0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