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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丁某、吴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吴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2016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1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无业。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2016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1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吴某甲等人在抚州市文昌大道巴洛克酒吧消费。丁某因要求酒吧放DJ音乐被拒绝,便向酒吧舞台扔塑料杯子,并将杯子中的酒溅到了舞台附近另一桌的客人,之后吴某甲误以为对方要打丁某,便和对方在酒吧后门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吴某甲先殴打对方,后被对方伤到鼻子。丁某认为打人的是酒吧的工作人员,便将酒吧大门服务台上的联想打碟机推倒,用酒吧内的高脚凳砸坏酒吧舞台上的打碟机,并电话邀约“矮子”(身份不详)、黄某乙(另案处理)到酒吧。之后吴某甲和丁某一直在酒吧门口等人并要求酒吧交人,等“矮子”到酒吧后,矮子又手持一把长刀损毁酒吧大门的两扇玻璃和酒吧的服务台。在黄某乙带了十多个人到酒吧后,同样手持木棍打砸酒吧的物品,并殴打酒吧的保安人员王学明、吴某乙。经鉴定,酒吧损毁的财物价值为91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熊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被告人丁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吴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丁某邀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去抚州市文昌大道巴洛克酒吧(原1号酒吧贸易广场店)消费。丁某无理要求酒吧工作人员播放DJ音乐被拒绝,便向酒吧舞台扔装了酒的塑料杯子,酒水溅到了舞台附近另一桌的客人,之后吴某甲见有人拿酒瓶,误以为对方要打丁某,便上前将该人拉住一起去了酒吧后门。之后吴某甲先动手打了对方,双方发生冲突。后吴某甲被对方的人用破酒瓶捅伤鼻子。丁某赶到后对方已离开,丁某见吴某甲受伤,认为是酒吧工作人员打人心生怨恨,便将酒吧服务台上的联想打碟机推倒,并用酒吧内的高脚凳砸坏酒吧舞台上的打碟机,还打电话邀“矮子”(身份不详)、黄某乙(另案处理)去酒吧。之后丁某、吴某甲在酒吧门口等人并要求酒吧交出打人的人。“矮子”到酒吧后,持一把长刀损毁酒吧大门的两扇玻璃和酒吧的服务台。后黄某乙带了十多个人到酒吧,亦持木棍打砸酒吧的物品,并殴打酒吧的保安人员王学明、吴某乙,造成该酒吧秩序严重混乱。该酒吧被损坏的物品包括先锋2000打碟机和先锋2000混音台、联想一体机、钢化玻璃两块及大理石台面一块等。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打碟机、混音台、联想一体机、钢化玻璃及大理石台面等物品修复费用共计91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书面传唤丁某、吴某甲接受调查。取保候审期间,丁某、吴某甲均未及时到案,被列为逃犯。同年4月21日,丁某被抓获;同年4月22日,吴某甲到投案被监视居住。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吴某甲赔偿了酒吧损失9000元,均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日凌晨10分左右,抚州市文昌大道巴洛克酒吧经理熊某报案称一群人在酒吧闹事,酒吧内的打碟机、酒吧大门玻璃、联想一体机、服务台等财物被损毁。2.归案说明证实:2015年4月9日书面传唤丁某、吴某甲接受调查。在取保候审期间,丁某、吴某甲未及时到案,被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4月21日,丁某被抚州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移交;2016年4月22日,吴某甲到投案被监视居住。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丁某、吴某甲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收条、谅解书证实:巴洛克酒吧(原一号酒吧)2015年8月28日收到治安大队转交两被告人的赔偿款九千元;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5.物证照片证实:酒吧被砸坏的玻璃门、电脑、打碟机等物品的情况。6.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5)第109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巴洛克酒吧被损坏物品:①先锋2000打碟机和先锋2000混音台一台,打碟机修复费用100元,混音台更换日本原装主板费用5000元;②联想一体机一台需更换配件:处理器英特尔G2030主板费用360元,主板翔升XSH6M费用980元,主硬盘西数(500G)费用680元,宏基24吋显示器费用380元;③钢化玻璃两块(规格200㎝×90㎝×1㎝):2×400=800元;④大理石台面一块(规格180㎝×100㎝):1×800=800元;被损坏物品修复费用共计9100元。7.1号酒吧(贸易广场店)监控视频(酒吧后门、酒吧内部、酒吧前门口、酒吧前台处的视频)证实:①2015年3月31日23点47分起,酒吧后门处吴某甲和一个男子推搡另一名男子,吴某甲先动手打人。后双方均有推搡,吴某甲被对方用砸碎的酒瓶刺到鼻子处。之后吴某甲殴打对方,丁某参与对打。②23时51分左右,在酒吧里丁某拿高脚椅子砸打碟机。在酒吧门外,吴某甲拿着东西在叫嚣,丁某拿砖头砸酒吧玻璃门。③23时56分许去了一辆白色汽车,下来一名男子拿类似铁锹物品进入酒吧。00点05分左右,在酒吧前台入口处,丁某推倒前台电脑。④00点11分左右,一名穿白色T恤和裤子的男子拿着类似铁锹的东西砸前台电脑、玻璃门等物品。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4月1日0时20分许,他赶到酒吧,东西已被砸了,民警也在场,二十来个社会青年要他们交人。经了解黄东东的外甥当晚在酒吧喝多了酒,要求播放劲爆的音乐跳舞。工作人员没听从,那伙人就用酒泼洒工作人员,洒到隔壁的客人,双方发生冲突在外面打起来被保安劝开,另一伙人就走了。黄东东的外甥觉得吃了亏,打砸酒吧前台的电脑一体机及桌子,将混音台和打碟机砸了,还打电话给黄东东。后黄东东坐车带了十多人过去,白色福特车下来的一个人拿铁铲将酒吧前台的玻璃门砸坏,在酒吧里打砸,将迎宾台的大理石砸坏,要求他们交人,他们交不出来对方就一直打砸,还打了王学明、吴某乙后被警察劝走。酒吧的监控视频已拷贝给公安机关。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凌晨0时10分许在抚州市新体育馆,周政接到电话听说1号酒吧有人打架,他就送周政去1号酒吧。听说两伙年轻人在酒吧和打架,一伙人打完后跑了。另一伙人拿刀、棍子将酒吧里的DJ台上的设备、桌子等物品打坏,还要酒吧将打架的人交出来。后去了几辆轿车十多个人,东东问了参与打架的一个人(听说是东东的外甥),听完叫旁边的人把工作人员王学明拉过去,几个人对王学明拳打脚踢,他过去劝架也被打,后被民警拉开。之后东东说把酒吧砸了,十多个人拿棍子冲到酒吧门口,将酒吧的两块玻璃门砸烂,酒吧门口的前台设备也被砸烂。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晚21时30分,他在巴洛克酒吧上班。酒吧V15卡座六七个客人要听DJ,他和经理协商没有放。那六七个客人就拿酒杯往舞台上扔,不小心扔到S20座的客人。S20的客人就找V15座的客人理论,双方打了起来,被工作人员劝住。后双方到酒吧后门拿酒瓶、砖头等对打,三四分钟后S20座的客人跑了。V15卡座的一个男子要酒吧交人,并拿凳子打酒吧大门的玻璃没打烂,又用砖头打门,但没打烂。男子的同伙打电话叫人,不久去了一辆白色的福特车,一个拿长砍刀的男子拿刀砍大门的玻璃,将一块玻璃打烂,砸门的男子找到一把刀将另一块玻璃打烂了。随后先砍坏门的男子走进酒吧将服务台的一体机砸坏,有人用凳子打坏了舞台的打碟机。有20多人赶过去,他们便通知经理。工作人员小吴头上被棍子打了两下,腰上被凶器划了一下。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22时左右,巴洛克酒吧内歌手在唱歌。V15卡座的六七个客人觉得歌不劲爆,往舞台上扔酒杯。他送客人后返回,V15卡座的客人和S20座的客人在打架,工作人员请他们出去。两伙人在酒吧后面的巷子打了几分钟,双方各有损伤,经劝架S20座的客人离开了。V15卡座的客人中一名穿橙黄色衣服的男子要他们把人交出来,他们交不出来,那伙人便往酒吧前门走了。不久穿橙黄色衣服的男子冲进大厅,拿起高脚凳砸舞台上的打碟机,将打碟机砸坏了。民警到了,大门外还有几个社会上的人,其中有人还拿着长砍刀,周总也到了现场。后那伙人围着工作人员打,吴某乙被打伤了。酒吧大门的两块玻璃被打碎了,服务台的一体机也被打坏了。1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晚上23时50分许他在1号酒吧工作,当时女歌手在唱歌。东东(酒吧的常客)的外甥和另两个男子要女歌手下去,要听DJ台的歌曲。保安劝不要妨碍表演,后东东外甥发火,他们有人将杯子朝舞台上丢,砸碎后溅到另外一伙客人身上,那伙人就和东东外甥等人发生吵架,东东外甥等人将一名客人拉到酒吧后门,有两个人用拳头打该客人,客人的朋友黄志勇、赵龙辉(二人是酒吧以前的服务员)也被打,赵龙辉就用拳头打了一名光着上身的年轻人的鼻子,就跑了。东东外甥等人要工作人员将人交出来,后东东外甥冲到酒吧里面,用凳子将DJ台设备打坏,打烂两张桌子,东东的外甥又从车里拿铲子将酒吧的两扇玻璃门以及前台的电子设备等物品打烂,然后打电话。过了20分钟去了几辆车,10多个年轻人。他进了酒吧,之后发生什么不清楚。回到门口时,东东等人散了。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晚21时许,她在巴洛克酒吧和朋友喝酒聊天。23时左右听到有人打架,看到V15卡座的一个年轻男子(粉色短袖、年纪约20岁)拿着酒瓶想要打S20座的男子,V15卡座男子的朋友说了几句将其拽回。后S20座的男子往酒吧后门跑去,V15卡座的男子也跟着跑出去,她拿手机摄像跟着出去。在酒吧后门,V15卡座的男子和S20座的男子互相厮打,几分钟后S20座的人跑了。V15卡座的男子等在酒吧前门骂人,要求酒吧把人交出来,并拿像铁锹一样的物品砸门,把玻璃门砸碎了。过了几分钟,男子等人在门口打电话叫人,后去了三四十个人,派出所的民警也去了。1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零时许,在抚州市新体育馆的夜店酒吧做事,期间熊某说贸易广场的巴洛克酒吧有人闹事,他就开车过去。酒吧门口围了好多社会青年,黄东东大叫“我的人也敢打,要把你们抄了”。他劝黄东东不要发脾气,有三四个人对员工吴某乙、王学明拳打脚踢。他又劝黄东东叫人不要打人,几个人拿刀砸了酒吧的玻璃几下。黄东东称其外甥被人打了,要酒吧交人,要不然就不要开了。酒吧大门玻璃被砸碎了,前台的玻璃、电脑被损坏了。吴某乙的头上被棍子打了几下,王学明被人打了几拳。1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凌晨接到丁某的电话说在巴洛克酒吧被人打了叫人过去。田济川开车送他到,当时已经打完了架,东西也砸了,他过去问了情况叫那些人走。那些人不是他叫去的,他最后赶到,他是劝那些人回去。16.证人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1日凌晨30分许,朋友和尚打电话让他去1号酒吧帮忙。他打的士到酒吧门口,酒吧玻璃门被打烂,门口有十来个年轻人,几分钟后周某也到了。他喝了酒想吐和发泄,就捡起棍子乱砸酒吧门口的东西,朋友就把拉住并。和尚叫他去是壮声势。17.证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31日晚上23时波波打电话说吴某甲在巴洛克酒吧被人打让他过去,他就和华某一同去了巴洛克酒吧。酒吧门口,东哥跟警察在说话。强强用手捂着嘴巴,丁某和矮子在砸酒吧的东西。他和华某捡了砖头也砸了酒吧的东西,后他、华某等人送强强去医院。强强是吴某甲,东哥是黄东贤,矮子名字不知道。波波叫他过去助威,如果在打架就帮忙打架。18.陈某、刘某、汤某的辨认笔录均证实:丁某是当晚在巴洛克酒吧损毁酒吧财物的男子。19.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31日21时,他和吴建波、吴某甲及另三个朋友到文昌大道巴洛克酒吧玩,后三个朋友先离开。23时许他要求酒吧换DJ音乐,经理没同意,他就拿塑料酒杯往舞台扔,可能酒溅到一群福建人身上,对方的同伴认为他在找事,有个男子拿酒瓶想打他,吴建波、吴某甲就上前挡住,并将那个福建人带到酒吧后门,其他的福建人也跟到后门。他去后门找吴建波和吴某甲,吴建波、吴某甲被福建人殴打,吴某甲嘴巴流血,吴建波背上被划出很多道血痕,那伙人打完就跑了。他打舅舅黄东东电话讲在巴洛克酒吧被打,黄东东说马上过去。他打矮子的电话没打通,后吴建波打通了叫矮子过去。之后他要经理把人交出来,经理没做声。他冲进酒吧将服务台上的一体机推到,拿高脚凳冲进舞台将打碟机砸了好几下,然后出去。吴建波、吴某甲打电话叫人,他又捡砖头去扔酒吧的玻璃门,没有扔破。过了一会,有辆白色遮住牌照的蒙迪欧车到了,矮子拿了一把长刀把一扇玻璃捅破,还用刀将服务台的四周敲破了,然后又将另一块玻璃捅破。后民警向他们了解情况,黄东东也带了几十个人过去,他就坐朋友的车回去了。他怀疑是酒吧的人打了他和吴某甲,要酒吧交人,他们损毁酒吧财物是为了出气。20.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31日晚22时许,丁某叫他去1号酒吧玩,他和吴建波去了和丁某及其三个朋友喝酒。大约一小时,丁某叫朋友去要求服务员放DJ音乐听。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看到对方有人将啤酒倒掉拿啤酒瓶朝丁某走过去,他赶紧将其手抓住,和吴建波将那个人带到酒吧后门外。问对方干吗拿酒瓶打人,同时用手打那人的头部。酒吧出来四五个人,一个人指着问他想干吗,他就用手推那人胸部,对方还手推并拿破啤酒瓶子朝他嘴巴捅过来,他嘴巴当场就流血。丁某和吴建波见他被打伤流血,也帮忙一起打对方,打了一两分钟对方走了。丁某打电话给矮子说在酒吧被人打,不久矮子开车到酒吧,拿一根棍子将酒吧门的一块玻璃以及前台的物品打烂,另一块玻璃是丁某打烂的。后来知道丁某打电话给舅舅东东,东东和二十多个人先后到了酒吧。东东要求酒吧老板将人交出来,公安人员将他们劝住,他就去医院缝针。他以为开始和他们打架的四五个人是酒吧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吴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打砸损毁他人物品,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丁某、吴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酒吧的损失九千元,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两被告人在各自社区均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实行非监禁刑。综合本案案情,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对其二人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