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枫森与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枫森,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枫森,女,1985年2月7日出生,回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奇,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94533352(1-1)。法定代表人:张玉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枫森与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杨枫森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奇银行存款11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