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台吉营乡生金窝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柳桂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548号原告: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主任。被告:柳某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原告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审 判 长 李秀复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