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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x诉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7民初101号原告张x,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xx,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张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分别为长女朱美x、此女朱佳x。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已近6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朱xx到庭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碾子山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朱xx自2012年起不在本社区居住;3、开原市城东镇xx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从结婚开始至2010年8月期间共同生活,育有二女,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两个女儿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朱xx下落不明;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张,证明原、被告婚生二女,分别为朱佳x及朱美x。被告朱xx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通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的结果,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张x与被告朱xx于199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分别为朱佳x(2002年出生)、朱美x(1998年出生),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现已下落不明近6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分居至今,被告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婚生两女多年来一直跟随原告张x生活,被告杳无音信,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生活及健康成长角度,其抚养权应归原告张x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x与被告朱xx离婚;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朱佳x、朱美x由原告张x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杨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