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亚倩与马杰、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倩,马杰,程立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023号原告:黄亚倩。被告:马杰。被告:程立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倩诉被告马杰、程立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3日原告黄亚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亚倩承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