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敖秀芝与崔晓、古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秀芝,崔晓,古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4713号原告敖秀芝,女,满族,无业,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崔晓,男,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委托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春艳,女,满族,无业,现住科左后旗。原告敖秀芝诉被告崔晓、古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秀芝诉称,被告崔晓原来系我的女婿,后于2015年跟我女儿离婚。在2015年11月20日从我借款120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一枚欠条,后又于2015年12月3日从我借款6000.00元,又给我出具了一枚欠条。上述两笔欠款合计18000.00元,因我和一个聋哑儿子一起生活,我娘俩每月靠低保金生活,生活十分艰难,这点钱是我这些年一点点攒下的,因看在被告是我的前女婿,把一辈子攒下的钱都借给了被告,现我岁数大了身体不好急需这笔钱。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不给,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8000.00元,提交两枚欠条给法庭。被告崔晓辩称,原告所述符合事实,承认欠款本金18000.00元的事实。这两笔借款是给古春艳看病期间所借的款项,是在与古春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外债,是夫妻共同外债,应由古春艳和崔晓共同偿还。被告古春艳辩称,承认借款事实。既然是夫妻共同借的,对半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晓原系原告的女婿,2015年二被告离婚。婚前被告崔晓于2015年11月20日从原告借款12000.00元;于2015年12月3日从原告借款6000.00元,合计18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两枚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8000.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所打欠条两枚,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二被告依法给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崔晓、古春艳在二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敖秀芝欠款本金18000.00元,并互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