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1456号原告: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里38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陈章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侨、肖历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砂矶村。法定代表人:游兵。原告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历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9600元;3.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300元。事实和理由: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购买服装辅料,经双方结欠,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5年12月16日,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200450.35元,并约定如有争议由供方所在的法院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结欠后,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仅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50元,尚欠货款19万元,经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均不予支付。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提交的《结欠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收费票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欠款凭证》,确认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累计结欠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200450.35元,11月10日已付10450元,余欠19万元;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告费300元。本院认为,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的事实。现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要求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9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给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造成利息损失为由,要求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请求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9600元,有《结欠款凭证》的约定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600元;三、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特丽奇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2元,由湖北爱科来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娴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