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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海民、原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民,原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民。被执行人原志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民与被执行人原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海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33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