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571号-2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无锡汇萃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锡汇萃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571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被执行人无锡汇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开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无锡汇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萃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汇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08部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汇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83200元。三、汇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合理费用33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07.48元,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10009.98元,1197.5元转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汇萃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房管部门、银行的查询反馈中未显示汇萃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9.9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音集协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淼执行员 姚震宇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跃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