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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生于河南省正阳县,身份证号码:×××36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黎北新村6巷,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对被害人姚某进行殴打并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姚某。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乙、易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证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姚某事后对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甲是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二、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刀柄、铁质刀身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