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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志红、王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红,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红。被执行人王志伟。本院在执行马志红与王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