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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洪莺与洪黎明、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莺,洪黎明,程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842号原告:洪莺,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洪黎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程玉琴,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莺与被告洪黎明、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莺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400元,由原告洪莺负担。审 判 长  郑圣旺代理审判员  邱胜利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