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道尔吉与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尔吉,仁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3099号原告道尔吉,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仁钦,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道尔吉与被告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尔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出具一枚借据,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3000元及利息,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仁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4日,被告仁钦从原告道尔吉处借款3000元,上述款项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仁钦应当向原告道尔吉履行还款义务,故应当偿还给原告本金3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仁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道尔吉欠款本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道尔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被告仁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吉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