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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喜军、魏云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喜军,魏云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584号原告张鹏,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王喜军,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魏云波,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滕连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王喜军、魏云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