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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学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324号被执行人白学帅,1993年7月14日生,男,山西省孝义市人,现正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本院移送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白学帅故意伤害罪罚金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晋1182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白学帅应缴纳罚金三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学帅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本院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母也表示不同意代白学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现无能力实际履行判决,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1182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白学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