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674号原告钱桂娟,女。被告刘春琴,女。
原告钱桂娟与被告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会川
审 判 员 顾琳妍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