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正军与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海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军,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张海福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张正军,男,汉族。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青梅,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址:都兰县宗加镇。被告:张海福,男,汉族。原告张正军诉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海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张正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正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永国审判员 张海洁审判员 尖 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