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光源与李龙宣等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源,李龙宣,梁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梁光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李龙宣,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梁光禄,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5日。梁光源申请执行李龙宣、梁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光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龙宣、梁光禄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光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资金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龙宣、梁光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龙宣在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北郡星座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龙宣在大竹县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北郡星座住房一套进行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