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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与谢世齐、张永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谢世齐,张永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221号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866013144U。负责人:胡永存,行长。被申请人:谢世齐,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永利,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与被申请人谢世齐、张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世齐、张永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世齐、张永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谢世齐、张永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