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问、伯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问,伯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问,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伯彤,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问、伯彤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问、伯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刘问、伯彤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台海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40元。审理中,被告人刘问、伯彤退赔4110元交予本院,用于对被害人夏某某的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问、伯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袁某的证言,报警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刘问、伯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问、伯彤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问、伯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1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问、伯彤各自分工协作,均积极参与犯罪,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刘问、伯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问、伯彤犯罪情节均较轻,均有悔罪表现,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伯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被告人刘问、伯彤退赔的4110元,发还被害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