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庞某与康某、康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康某,康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861号原告:庞某,男,1981年12月24日生,住通渭县。被告:康某,男,现年53岁,住陇西县。被告:康某1,女,汉族,现年29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文峰镇开发区。原告庞某诉被告康某、康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杨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