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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公主岭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公主岭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公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