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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恢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香兰与谭掌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香兰,谭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62-2号申请执行人:韦香兰。被执行人:谭掌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香兰与被执行人谭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谭掌杰将其所有的东风牌皮卡车(车牌:桂M×××××)作价30000元抵给申请人韦香兰,申请人韦香兰同意被执行人谭掌杰以其所有的东风牌皮卡车(车牌:桂M×××××)抵偿其债权。该车辆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