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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江、赵宇、赵庆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胜江,赵宇,赵庆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811号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锐波。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告:刘胜江。被告:赵宇,。被告:赵庆义。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胜江、赵宇、赵庆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胜江、赵宇、赵庆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还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银行的本息合计34,583.89元及之垫付后利息691.68元(月息2分,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三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签订《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由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之间亦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胜江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贷款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至2016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刘胜江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6月29日,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吉银村镇银行催收情况下,为被告刘胜江偿还借款本息34,583.89元。嗣后,经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始终不予偿还。故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胜江给付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4,583.89元及之垫付后利息691.68元(月息2分,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由三被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胜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赵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赵庆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刘胜江在磐石融丰村镇银行借款30,0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2、2016年6月29日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归还贷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一次性给付磐石吉银村镇银行(为被告赵宇担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4,583.89元的事实。刘胜江、赵宇、赵庆义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刘胜江、赵宇、赵庆义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签订《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由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之间亦相互承担连带保责任,依据《借款合同》,刘胜江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6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刘胜江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6月29日,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刘胜江偿还借款本息34,583.89元。本院认为,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胜江、赵宇、赵庆义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签订的《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本案,被告应按着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但刘胜江未能偿还借款,现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向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即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催收贷款,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刘胜江偿还贷款本息34,583.89元的事实清楚。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胜江追偿,故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垫付后利息691.68元(月息2分,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因无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4,583.89元;二、赵宇、赵庆义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赵宇、赵庆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胜江追偿;四、驳回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被告赵宇负担,被告刘胜江、赵庆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