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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赵文磊、王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赵文磊,王宝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30号原告:王玉龙,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文磊(曾用名赵磊),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宝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赵文磊、王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