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赵文磊、王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赵文磊,王宝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30号原告:王玉龙,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文磊(曾用名赵磊),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宝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赵文磊、王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