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祥瑞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73741770B。法定代表人林丐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鹿诚,经理。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已搬离原住所地不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马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立忠、人民陪审员刘晓敏组成合议庭,于201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多份《铸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各类型号阀门、闸阀、铸件等商品,累计货款为295452.00元,2015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已支付50000.00元货款,下欠245452.00元未支付。随后,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催收货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拖延。2015年11月3日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又委托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寄送(2015)鄂飞律师函字第00206号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245425元,被告拒收律师函。综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54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从2015年4月16起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证据2:原、被告签订的《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铸造件订购合同》3份、出货单14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原告向被告的发货情况。证据3:收款凭证一份、原被告之间对账单一份。证明总货款金额为295425元,被告支付5万元,还欠货款245425元的事实。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经庭审质证,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开始,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铸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规格型号进行加工,商标、口径、压力、材质、炉号清晰无缺陷,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截止2015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累计货款为295425元,其中支付50000元承兑汇票给原告,下欠货款为人民币245425元。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和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铸件订购合同》对标的物作出了特别约定,约定了型号规格且要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特制商标、铸字等,故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定作合同。原告按照约定生产供货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额为295452.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245452.00元。因此,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定作款245452.00元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双方对账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定作款245452.00元及利息(以24545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80元,由被告永嘉县百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江波审 判 员 陈立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翛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