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与曹锡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曹锡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3089号原告: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沈罗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濮凤鸣,女,公司会计。被告:曹锡玖,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佳公司)与被告曹锡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佳公司委托代理人濮凤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锡玖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加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不当得利5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告财务人员在办理汇款时误将5万元汇入被告私人账户,原告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被告曹锡玖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并予以确认,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加佳公司通过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当涂支行将5万元汇入曹锡玖个人账户。加佳公司与曹锡玖之间存在2.5万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本院认:加佳公司与曹锡玖之间存在2.5万元的其他经济纠纷,加佳公司汇入曹锡玖个人账户5万元。曹锡玖取得其他纠纷之外的2.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加佳公司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锡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当涂县加佳服饰有限公司、曹锡玖各自负担2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