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祖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祖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曹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祖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177号。负责人:张永辉,该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新。再审申请人吴祖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祖如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审判员庄玉林未回避程序错误。2、本案系长乐市场有限公司串通曹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谋杀吴祖如,此后又串通医院,企图阻止其治疗,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3、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未对其伤情予以必要的重新摄片检查,轻易认定不构成伤残,一、二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事实错误。综上,吴祖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吴祖如申请庄玉林回避是否正确的问题。吴祖如申请一审法院审判员庄玉林回避的原因是,在另案诉讼中,庄玉林曾担任审判长,并判决其败诉。但审判员审理案件属于履行法定职权,庄玉林曾审理过吴祖如参与的其他案件并不表明其与吴祖如具有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吴祖如以此为由申请庄玉林回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法院未认定曹新系与他人串通故意伤害吴祖如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二审法院已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由曹新承担全部责任。故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本案是否属于曹新故意伤害吴祖如对判决结果并无影响。曹新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定,一、二审判决在本案中对此未作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法院根据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吴祖如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吴祖如认为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未对其伤情重新摄片检查后再行鉴定不当,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构重新摄片检查的必要性,也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不能予以采信的法定的重大瑕疵。故一、二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综上,吴祖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祖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