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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运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胜,别名小胜,男,1989年8月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泊头市,现住泊头市。2009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转逮捕。辩护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胜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荣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胜及其辩护人李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晚10时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泊头市大钱柜歌厅时见到李运胜驾驶其前妻邵某的汽车拉乘邵某停在门口,下车进入歌厅。李某随手持电动自行车的U型铁锁将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并进入歌厅大厅找李运胜理论。被告人李运胜伙同张雷、李超、王宏军(三人已判刑)四人跟随李某从大钱柜大厅走出后,双方随即发生厮打,被告人李运胜伙同李超、王宏军持铁、张雷持砍刀,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运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运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运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李运胜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李运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晚10时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泊头市大钱柜歌厅时见到李运胜驾驶其前妻邵某的汽车拉乘邵某停在门口,下车进入歌厅。李某随手持电动自行车的U型铁锁将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并进入歌厅大厅找李运胜理论。被告人李运胜伙同张雷、李超、王宏军(三人已判刑)四人跟随李某从大钱柜大厅走出后,双方随即发生厮打,被告人李运胜伙同李超、王宏军持铁、张雷持砍刀,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运胜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诉讼过程中李运胜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4月17日晚10时许,其骑电动车路过大钱柜歌厅,看见其给前妻邵某买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停在门口,下来一名男子进了歌厅,邵某在车上,其就问她男子是谁,她说管不着,其很生气就用自行车锁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然后拿着车锁进歌厅找那名男子,一会那名男子出来骂街,其和他打起来,然后几个人一起用棍子和刀打其。王宏军供述材料证实,当时其和李运胜、邵某、小蛋、小雷吃完饭去大钱柜歌厅,当时李运胜开邵某的白色瑞纳轿车,一会一名男子拿着一把自行车锁进来找李运胜,并让他出去,其跟在后面一起出去了,看见李运胜和那名男子厮打起来,小蛋用铁管打他,小雷用刀打那他,其就上前夺男子手中的车锁踹他,并用车锁打他背部,用铁管打他腿部。李超供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17日晚上其和李运胜、邵某、王宏军、张雷吃完饭去大钱柜唱歌,李运胜开着邵某的白色瑞纳轿车,几人刚开好房间,一名男子手拿一把电动车锁在大厅里喊外面那辆白色瑞纳车是谁开来的,其以为车碍事了就劝他出去说,四人和那男子出了歌厅,男子就打邵某,四人就上前打男子,男子用车锁打李运胜头部,其就到李运胜车上拿了两根铁管,其铁管打了男子,具体打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当时李运胜也用铁管打他,张雷用刀打他,男子被四人打倒在地,后被人拉开了,其就开车送李运胜去医院了。其当时穿蓝色上衣。被告人李运胜当庭做了如实供述,并证实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证人邵某证言材料证实,2015年4月17日晚10时左右,其朋友李运胜开着其的白色瑞纳轿车去大钱柜歌厅,李运胜下车去歌厅说事其在车上等,突然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其一看是前夫李某手里拿着一个自行车锁,他问开车的人是谁,然后去歌厅里面了,一会李某和李运胜几个人从歌厅出来,李运胜几个人开始用棍子等打李某,其没拉住,后来李某被他们打的浑身是血,其拉架过程中手被砍伤了,就去医院了。证人王某(大钱柜歌厅领班)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在歌厅上班听到有砸玻璃的声音,看见一名男子在门口砸一辆白色轿车,然后他进了大厅喊谁开的白色瑞纳,小胜问他干嘛,他说谁开的车谁出去,小胜和他的三个朋友跟着这名男子出去了,然后打起来,男子用车锁打破了小胜头部,小胜等四人一起对男子拳打脚踢,后用铁管打,其赶紧到歌厅里找小胜的朋友,让他们给拉开,并让工作人员打电话叫了救护车。王宏军、邵某、王某辨认李超的笔录证实,三人分别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将李超指认出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某的伤为轻伤一级,鉴定结果已送达。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李运胜于2009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户籍证明证实李运胜的基本情况。调解笔录及谅解书证实李运胜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驼胜在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帮助化解矛盾而是加入打斗,并持铁管殴打他人,伙同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运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持的对李运胜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周金红人民陪审员  燕翔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