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程松贵与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松贵,程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053号原告:程松贵,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程洪明,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程松贵与被告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程松贵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松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松贵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之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