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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112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刘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刘某4,××××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刘某2。由于婚前与被告接触较少,对被告根本不了解。婚后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近六七年,被告好逸恶劳、酗酒成性,不尽家庭义务。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某3、刘某4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1在法定期间内未递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2016年8月25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1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有责任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由于原告李某未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