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光兵与孙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兵,孙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2632号原告:徐光兵,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孙维强,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徐光兵诉被告孙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光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维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光兵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购买白酒3750元,为此向原告分别写下借条两份,同时约定,向原告借款的7000元于2013年年底还清。到期后,被告并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750元及利息(7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算,1750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孙维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维强向原告徐光兵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徐光兵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2012.10.1借徐光兵现金7000元,将于2013年底还清”。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维强向原告徐光兵购买白酒375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2012.10.1借徐光兵现金3750元”。其后被告孙维强向原告徐光兵偿还了2000元,余款8750元一直未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孙维强向徐光兵出具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抗辩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依据原告徐光兵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孙维强尚欠原告875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光兵要求被告孙维强偿还87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光兵8750元及利息(7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1750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徐光兵负担20元,被告孙维强负担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馨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