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力格尔诉被告海花(石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力格尔,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43号原告王德力格尔,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海花(石海花),女,出生年月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力格尔诉被告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力格尔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力格尔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力格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德力格尔负担。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