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刘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25号原告:严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凯,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严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民间借贷关系,只是与刘某之父刘友元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刘友元死亡,有未清偿的债务,严某认为刘某作为被继承人刘友元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其父遗产限额内清偿本案纠纷。因此,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变更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严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龚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