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兆明、周厚清等人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兆明,周厚清,罗红兰,邓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邓兆明,男,1944年8月9日出生,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周厚清,女性,1950年5月6日出生,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罗红兰,女性,1978年4月4日出生,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邓森,男性,2003年1月16日出生,住简阳市;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代表人:刘中伟。本院在执行邓兆明、周厚清等人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兆明、周厚清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