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亚刚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亚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亚刚,待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亚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6)晋11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亚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4月份以来,被害人程某通过邻居郝某、田某甲和夫妇,认识被告人黄亚刚及其妻子田某乙。被告人黄亚刚谎称其在山西省国资委人事处工作,被害人程某想通过其为自己调整工作。2013年5月份,被告人黄亚刚夫妇来到孝义市,在吉庆酒店客房内,被害人程某将1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黄亚刚。被告人黄亚刚谎称要送请托人手机,2013年5月21日被害人程某送给被告人黄亚刚价值共计3万元的3部三星W999手机。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黄亚刚以山西焦煤集团考察组要考察被害人程某为由,让被害人程某给考察组长段某的银行卡汇款10万元,给被告人黄亚刚的银行卡汇款2万元。直至案发都未给被害人程某调整其工作。案发后,被告人黄亚刚退赔被害人程某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被一名叫黄亚刚的男子,以给我提拔工作为由,骗取我人民币23万元,还有三部三星手机。2015年8月18日,黄亚刚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黄亚刚承诺20天内将23万元还给我,可是到现在都过去一个多月了,他还没有还给我钱,我来公安局说明一下情况。黄亚刚说他在国资委上班,近期借调到山西省纪检委了。我也没有具体问黄亚刚是否在山西省国资委还是在太原市国资委工作,我以为山西省国资委和太原市国资委是一个单位,我只知道他在国资委工作,而且还是国资委的一个处长。我通过黄亚刚爱人田某乙的堂姐田某甲和、堂姐夫郝某认识黄亚刚,我与他俩在一个单位工作。我和郝某聊天的过程中,我就把我想调工作的想法和他说了。郝某说他妹夫黄亚刚在国资委工作,专门管煤矿的,他可以帮忙,而且他还说他妹夫的表哥是XXX的秘书。黄亚刚刚开始说找的是国资委的温科长,给了温科长四五斤茶叶,之后还找过山西焦煤集团考察组组长段某,后来他说找的焦煤集团的老总任福耀,任福耀不担任焦煤老总后,任将此事移交给现任董事长武华泰办理了。我为了办成这件事,第一次是2013年4月份左右,我和田某甲和、郝某三个人去了黄亚刚家,黄亚刚说需要10万元的好处费,当时我身上只有1万元,当天中午吃饭花了700元,剩余的9300元我留到黄亚刚家里了,当时黄亚刚说过一两天他要请办事人吃饭,我就把9300元放到黄亚刚手里,并对他说今天就带了这么多。回到孝义过了几天,黄亚刚和田某乙两人开车从太原来到孝义,我安排他们在吉庆大酒店住了一晚,当时他们开的一辆省政府的车,当时黄亚刚说他以前给张建新副省长开车,当天中午我安排他们住下之后,我把10万元给了田某甲和,田某甲和把10万元现金给了田某乙,当时郝某也在场,然后我又请他们吃了饭,吃完饭田某甲和和我说,黄亚刚对她说了办事人想要两部手机,我就出去买了三部三星999手机,两部给办事人,一部给黄亚刚。在吉庆大酒店招待黄亚刚他们我前后花了一万元。这次给了他钱之后,我就经常往黄亚刚家里跑,几乎每个星期都去一次,田某乙的母亲和田某乙在一块居住,每次去了我都提着新鲜的水果、酒、香烟、礼品、土特产等,买这些东西前后花了约5万元。2015年4月,黄亚刚给我打电话说,焦煤集团考察组的组长段某三天以后就要到孝义考察我,马上给他汇款10万元,然后我就给一个段某的账户汇了10万元。汇款后,黄亚刚又给我打电话说他身上也没钱花了,给他也汇款2万元,我又给他的账户汇了2万元。之后就是我每次去他家里,每次都给田某乙的母亲几百元不等。到2015年7月份,这件事情还没有办成,我让我的孩子在网上给我查,看国资委有没有这个人,后来我又通过朋友打听,国资委和省纪委都没有这个人。当时我送给黄亚刚三部三星黄金版手机,是我和郝某、田某甲和还有一个司机在太原的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的,在太原的哪一家手机专卖店买的,因为我对太原的路况不熟悉我也忘了手机专卖店的名称了。当时人家要卖12000元,后来我们和人家搞成10000元一部,当时人家还给我们开具了正规发票,是税务局的那种发票。黄亚刚夫妇来孝义市吉庆大酒店是2013年5月份来的,我们给他送手机是在他来吉庆酒店之后,后来我也询问过郝某夫妇,在郝某的母亲去世之前送给黄亚刚三部三星手机的,郝某的母亲是2013年农历五月初三去世的,具体在去世前多长时间我实在想不起来了。当时三部手机的发票都给了黄亚刚了,当时发票在我身上装着,后来黄亚刚专门提出来问我要发票,田某甲和还问要发票干什么,黄亚刚说他拿发票能报销,田某甲和还说黄亚刚的权利大了啊,田某乙说那当然了。手机是黄亚刚主动提出来了,黄亚刚先和田某甲和说的要两部手机,说是给省委秘书长一部、给省焦煤集团的办事人一部,后来我们在太原买的时候,田某甲和对我说给妹夫黄亚刚也买一部吧。我就买了三部手机。2015年8月份他们曾经退还给我4万元。我和黄亚刚签订份协议,留了一个邮政卡号户主是陈玉清。陈玉清是我的曾用名,我以前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档案里一直用的是陈玉清,身份证上用的是程某。2、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4年4月16日汇入段某账户10万元,汇入黄亚刚账户2万元。3、手机发票两张证实:手机每部价值10000元。4、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黄亚刚非上述三单位工作人员。5、还款协议证实:2015年8月18日,黄亚刚出具保证在20天全部还清所收金额22万元。6、银行交易明细、光盘等附案佐证。7、汇款收据证实:2015年8月29日,田某乙汇入田某丙账户4万元。8、证人郝某证明:大概在2013年4月底,当时我和我妻子田某甲和介绍伯叔的妹妹田某乙和黄亚刚给程某办的调整工作一事。黄亚刚具体职业我也不清楚,黄亚刚没说过,都是听田某乙说是在省督察上班,开的车是晋AV开头,有时说又调到发改委或者省国资委上班。田某乙还告诉我们说她丈夫的表哥是XXX的秘书。调动工作说是需要50、60万元。程某第一次是在吉庆酒店给了黄亚刚10万,第二次在黄亚刚家里买的烟酒、茶叶、三部三星999黄金手机大概5万元,并且给了现金1万元,第三次给了12万在孝义通过汇款的方式给的。前两次我和我老婆田某甲和在场,第三次是由程某操作的。2012年我老婆田某甲和说她妹妹又找下对象了,说她对象黄亚刚在省发改委上班,如果有朋友亲戚、关系好点的想调整工作,她对象能办成。大概到了2013年3月份,程某说他身体不佳,想找一个清闲点的单位,我就介绍了黄亚刚。大概4月底,程某跟我说黄亚刚和田某乙来孝义了,地方选在吉庆酒店,然后我和我老婆还有程某在吉庆登记了房间,并付了500元的押金。吃饭过程中黄亚刚说这事能办成,包在他身上,而且用不了多长时间,但是需要花点钱,然后田某乙说需要花费50万元,然后程某就去车里拿了10万元放到床上,说先付10万,我老婆拿起钱给了田某乙。隔了几天,程某跟我们说人家给咱办事想去太原看黄亚刚,我们就一起去了黄亚刚家,当时程某买的烟酒、茶叶等。当时黄亚刚提出让买两部手机,说是用于给他办事的人,然后我们相跟的一起出去买手机,程某就以一部12000元买了三部手机连同发票给了黄亚刚,黄亚刚说一两天要打点领导吃饭,程某就掏出一万元给了黄亚刚。到了2014初黄亚刚让程某直接和他联系不要通过我和我老婆,后来听程某说黄亚刚给他打电话说省督察的人要下来考察,给办他的事情,让他给人家账户汇款10万元。汇完后黄亚刚说他手头紧,让程某汇2万元。他们来孝义当时是田某乙提前安排的我老婆田某甲和,在来孝义市吉庆酒店之前,程某和我老婆已经去过一次田某乙家里,这次来吉庆酒店之前田某乙和我老婆说他老公黄亚刚能给程某办成调整工作这件事,来孝义具体面谈这件事情,所以当时我提前使用我的身份证在吉庆酒店里登记了一间房,田某乙夫妇从太原来到孝义市是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和程某、田某甲和、我儿子郝建亮还有田某乙两口子一共六个人,先在房间里坐了一会儿,在房间里田某乙说事情他们能办成,问程某准备好了没有,程某说准备好了。因为事前田某乙说事情能办成,让程某准备10万元现金,后来程某出了房间,程某还买了一个皮包,到外面问我们高阳矿的司机“狗蛋儿”拿上10万元,把钱装到皮包里面进了房间里面,程某把钱从皮包里拿出来放到床上,大家都看见了,整捆的,一共十板,还没拆封,然后程某把皮包给了我儿子郝建亮,我老婆对田某乙说按照你说的准备好了。我老婆就把钱端起来递到田某乙手里,田某乙当时提着一个包,就把十万元装进她的包里。然后我们又在房间里坐了一会儿,在聊天的期间,田某乙提出来要给省委秘书长买一部手机,黄亚刚提出来要给焦煤集团董事长买一部手机,说完之后我们就在吉庆大酒店吃了饭,吃完饭的时候,田某乙夫妇一唱一和答应的好好的。吃完饭回到房间,田某乙打电话让她三嫂申琳燕来了一趟房间,他们说他们的家事,田某乙还打了申琳燕两个耳光。当时我听程某说来吉庆酒店的前一天,他和我们高阳矿的“狗蛋儿”两个人问程某的妻哥从下堡信用社取的现金,程某前一天就把钱给了“狗蛋儿”让“狗蛋儿”第二天带上。第二天我和我老婆、程某四个人坐“狗蛋儿”的出租车到了吉庆酒店,程某让“狗蛋儿”在吉庆酒店院里等着,吃饭的时候“狗蛋儿”也是在外面。后来田某乙问准备好了没,程某才到外面问“狗蛋儿”拿上钱。快到中午的时候我儿子“郝建亮”自己开车来到吉庆酒店,吃饭的时候我儿子买的酒。我知道程某送给黄亚刚三部三星手机,当时是我和我老婆还有程某、“狗蛋儿”四个人在太原买的手机。刚开始人家要卖一万三四千元,后来是出租车司机和卖手机的老板认识,把价格砍到一万元一部,而且还带发票。具体是哪一条街我记不起来了,那个门市跟前有一个高架桥。我母亲是2013年农历五月初三去世的,买手机是在我母亲去世之前,大概是2013年5月下旬买的手机,当天我们在太原,我还安排人给我母亲送了一碗荷包蛋汤面。一共开了三张发票,一部手机一张,价格是10000元/部。当时我们没有要求填写单位,卖手机的就给写了个人,因为在买手机之前田某乙就要求开发票,不要填写单位或名字,而且还要买好手机。之前田某乙要求购买两部手机,一部是给省委秘书长的、另一部是给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的,买手机的时候,我老婆说买两部手机不好看,再给黄亚刚也买一部,要不人家给跑腿帮忙不能白让人家跑,当时我们几个人还商量了一下,决定买三部。买下手机之后,太原的出租车司机把我们送到五一路星火小区田某乙家里,我们把三部手机带发票给了田某乙夫妇,当时我老婆还问要发票干什么,黄亚刚说他能报销,然后我们就离开了。之后我们在外面吃的饭。到了外面我老婆还说你看他们买下手机还要发票,里外吃。9、证人田某甲和证明:我和程某是亲戚关系,我与田某乙是叔伯姐妹。大概四五年前,田某乙和现在的一个叫黄亚刚的男人到了一块。田某乙和我说过他现在的老公黄亚刚是山西省国资委的一个处长,在和她闲聊的时候她还和我说过他老公可以办好多事,认识好多人,而且权也大,比如招工、调动工作、孩们当兵都可以办成。程某原先不认识田某乙,程某是通过我认识的田某乙。程某是通过我找到田某乙的丈夫黄亚刚调动过工作的。当时我本人和程某说我有一个亲戚在山西省国资委工作,能给提拔工作,我问程某想不想办,程某说办。然后我就问田某乙说我已经找了一个人,他想提拔,得花多少钱。田某乙问说提拔成为矿长级别的得花100万元,自己人了五六十万元就能办成。当时我还一个人亲自去了一趟田某乙的家里,当时田某乙的丈夫黄亚刚对我说,让我再找一个人,让别人花的多一点,让自己人少花一点。后来我还领着我们高阳矿的白志强去了他家里,白志强和黄亚刚在太原黄亚刚的家里聊了一次,白志强在回孝义的途中说黄亚刚这个人不行,后来白志强就没有再说这件事。后来程某同意办这件事,也同意花钱,我就领着程某还有我丈夫郝某三个人去了黄亚刚家里,当时田某乙也在家里,黄亚刚说程某要想提拔成为矿长需要花100万元,自己人了就五六十万元就行。当天中午程某请田某乙夫妇在外面吃了饭,吃完饭,回到家里黄亚刚说他办事要请人家吃饭,程某就把他身上的一沓钱拿出来放到黄亚刚家的沙发上,后来我问程某,程某说当时他拿的一万元,吃饭花了几百元,给黄亚刚放下九千多元。从太原回来大概一个月,黄亚刚说他托的汾西矿业公司老总任某想喝点花茶,我就告诉程某,程某在孝义买了五桶花茶,给了黄亚刚送到太原。2013年5月份,田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和程某说好,我说说好了,田某乙说得先给办事人10万元。然后我就和程某说人家要10万元,程某就准备了10万元。隔了一两天,我给田某乙打电话,田某乙说等她有时间就和黄亚刚到了孝义了。有一天上午田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黄亚刚正在从太原到孝义的路上,让我们开好房间。后来我和程某、我丈夫郝某三个人拿着10万元在高阳矿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吉庆酒店。到了吉庆酒店,我丈夫郝某把房间登记好,然后我们三个人去了房间,在房间里等田某乙夫妇,后来田某乙夫妇来到吉庆酒店后,程某到下面问出租车司机把钱拿上回到房间,程某把一捆10万元现金给了我,我把10万元现金给到田某乙手里。后来我们在房间里聊了一会儿,喝了点茶。当天中午程某请田某乙夫妇在吉庆酒店吃了饭,吃饭、买烟,程某说那天在吉庆花了约一万元。2013年7月份左右,田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给办事人两部手机,田某乙还说给别人两部,你还不给妹夫一部。我就告诉程某,程某就买了三部三星好手机,花了三万多元。后来因为此事,我和田某乙、黄亚刚在电话中还吵了一次,黄亚刚不让我去他家里,程某就自己一个人开始办此事,程某为了能办成这件事,经常去他家里送东西,有水杯、酒烟、水果等。黄亚刚刚开始说的是一个月,到了一个月后黄亚刚就找各种理由推拖,而且期间还换了好几个办事人。10、证人田某乙证明:2013年夏天,当时程某想通过我堂姐田某甲和和我堂姐夫郝某介绍认识我丈夫黄亚刚,让我丈夫花钱找人、托关系给他调整工作,他想升官,具体调整到什么级别的工作我也不清楚。当时程某和田某甲和夫妇来到我家里,说明他们的来意后,我丈夫黄亚刚是看在亲戚的份上,试着找人、托关系办看行不行,得需要时间,成不成也不要埋怨。2013年夏天,程某和田某甲和夫妇第一次去我家里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在办这件事情的过程中,程某没有给过我钱,有没有给我丈夫我也不清楚。第一次去我家的时候,中午我们在外面的山西会馆吃的饭,程某掏的钱,吃完饭回到家里,程某往我家的茶几上扔了一沓钱,具体多少钱我也没有数,当时程某说是给我母亲买吃的钱,大概有两三千元。我和我丈夫黄亚刚来过孝义市吉庆酒店,当时我三哥刚过世,我和我丈夫计划来孝义看我三嫂,正好田某甲和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正在去孝义的路上,田某甲和说他们也要去城里,他们先去一个酒店登记好房间,后来他们登记好房间后,告诉我他们在吉庆大酒店,我和我丈夫开车到了吉庆酒店门口,田某甲和夫妇和程某已经在酒店门口等着我了,到了吉庆酒店大概是上午十一点,然后我们直接进了吉庆酒店的餐厅吃饭,吃完饭大概是中午一点左右,我丈夫和程某、郝某也喝多了,我二姐田某甲和也喝酒来,然后我们又去了他们先前登记好的房间内,后来我三嫂和他二妹还有我侄子三人也到了吉庆酒店,我就坐到我三嫂跟前和我三嫂开始聊天开导我三嫂,当时我还动手打了我三嫂。当天下午三点左右,程某和田某甲和带我和黄亚刚两人去了一趟高阳矿,我还给了田某甲和的婆婆500元,当天晚上七点多我们回到吉庆酒店,因为太晚了,我们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八点左右我们就退房回太原。在吉庆酒店的时候程某没有给过我钱,田某甲和也没有给过我钱。当时我丈夫给了我一部三星翻盖的手机,后来我才知道是程某给的,今年我才知道程某当时一次性给了三部。我不知道我丈夫黄亚刚使用的手机也是程某给的。我不知道我丈夫黄亚刚给程某办这件事,是否托过什么人,找过什么关系办过这件事,他从来都不告诉我。我不认识侯某。11、证人侯某证明:我现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晋祠村经营我的画室──太行山千米长卷创作基地。我一直就是以画画为主,也以画画为生,2014年6月10日,山西省工艺美术研究所聘任我为山西省工艺美术研究所副所长,我有聘书为证,此外没有在其他任何单位或团体任职过。山西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是隶属于山西省二轻厅管辖,二轻厅隶属于山西省政府。我没有在山西省书法协会任职过,我从来没有在那里工作过。我没有在山西省书画院任职过,我从来没有在那里工作过,也没去过。我认识黄亚刚他说他在山西省国资委工作,而且还是国资委的一个处长,我平时称呼他“黄处长”,我是通过太原科技大学图书馆的一个李老师介绍认识的,李老师经常带朋友到我的画室看我的画,大概四五年前李老师带黄亚刚到我原先在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山西省公安厅对面的“亚太大厦”六层605的工作室去看我画的画认识黄亚刚的。黄亚刚与我之间有经济来往。我创作的太行山千米长卷一直找人赞助,大概是2011年或者2012年,黄亚刚经常去我的工作室喝酒,他看我搞创作很辛苦,最艰苦的时候我和我妻子还到街上捡矿泉水瓶子来搞我的创作,后来黄亚刚也知道我缺资金,也知道我想拉赞助,后来他自已主动提出来赞助我帮我完成我的创作,第一次黄亚刚赞助了我30万元人民币,隔了约几个月黄亚刚又赞助了我30万元人民币。是通过他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给我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汇过来的,具体的日期以信用社的明细为准。当时他提出来要赞助我,他总共赞助我100万元人民币,他当时没有提赞助条件,但是我也不想亏人,我就说我有我创作的画卷,一卷画卷是50米长,1.27米宽,等我完成之后就把这两卷长卷赠送给他,他说行了。我赠送他的这两卷长卷也是太行山的题材,但是不属于我的太行山千米长卷的。黄亚刚要赞助我,是因为他敬佩我的创作精神和风格还有绘画艺术。我与黄亚刚之间没有其他经济来往了。黄亚刚没有问我借过钱。黄亚刚没有找我给一个孝义人在焦煤集团下属的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高阳矿、水峪矿、柳湾矿安排一个矿长级别的职务。黄亚刚没有找我给一个叫程某的人调动过工作,我连程某这个人都没听过。我不认识白培中、武华泰,听说过白培中,武华泰是什么人不清楚。2013年3月9日我在水西关信用社办理的银行卡,开户当天我收到黄亚刚的30万元,四天后3月13日我就把30万元转给一名叫李建中的男子,以前我借李建中的钱,我把30万元还给李建中了。12、证人张某甲证明:我有一辆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是晋J×××××。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是前年的事情。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去办点事情,我在高阳矿接上他,他让我把车开到下堡或者杜村附近的一个村子里。我不认识路,程某告诉我怎么走。在路上他告诉我要找他妻哥,到了我看到他妻哥将十万元现金给了他,我们拿上钱回到高阳矿上。第二天早晨程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出去办点事。我接上他时,看到他拿的一个塑料袋,我能肯定这个塑料袋内装的是现金。程某还带着两个人,一男一女我不认识,只知道他们是高阳矿的。我开车带着他们到了吉庆酒店,他们三人上了楼,我在车上等他们。我只记得程某他们三人到了吉庆酒店,他们什么也没带就上了楼。过了一会,程某才到我车上把那个塑料袋拿上又上了楼。13、证人师某证明:2013年农历4月份程某向我借了整10万元,当时说有点要紧事情,问我借点钱,当时在下堡信用社取了9万多,家里凑了几千,凑够十万元后,我打电话叫程某过来取钱。第二天,他上来拿上10万元走了。14、证人田某丙证明:我与程某是朋友关系。程某和我说过通过他人找关系想要提拔成为矿长一事,而且他还问我借了17万元,而且我有汇款凭证。我是分三次借给他的,第一次是2014年4月份之前,借给他2万元,当时程某和我说他是委托省国资委的一个人办的事,他要去太原给人家买东西,问我借了2万元,当时我在华都大酒店跟前的华都茶城给的他现金。第二次是2014年4月16日程某说事情办对了,要给考察组组长段某10万元,另外还有2万元是给办事人黄亚刚的银行卡上汇了2万元,当时我和程某在孝义市迎宾路工商银行给对方汇的款,在汇款前我先在中国邮政储蓄建设街支行取了10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程某又问我借钱说还是要办他的这件事,当时我在华都酒店华都茶城给了他3万元现金。当时我觉得程某也是要办正事,而且我们是朋友关系,他要问我借钱,我就借给了他。我不认识段某和黄亚刚,但是我和黄亚刚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黄亚刚的岳母办事,我和程某去了一次黄亚刚的岳母家,当时我和黄亚刚就见了一面,当时程某介绍说黄亚刚就是给他办事的人。第二次是2015年,我和程某去了一次黄亚刚家里,和黄亚刚见了一次面,第二次见面黄亚刚说他的工作调整到山西省纪检委了,而且他已经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武华泰说好了,过几天黄亚刚就带程某去见武华泰,后来也没见成。15、证人张某乙证明:我下岗后在太原市安利汽车出租车公司开了将近二十年的出租车,车牌号是晋A×××××。当时应该是2013年天气也暖和了,有几个孝义人之前来太原就经常给我打电话,因为我经常给我的客人名片,我们合作过几次,他们对太原的路况不熟悉。我从太原罗城高速口接上他们拉到太原市大南门的手机市场,具体哪一家我也想不起来。前几天他们来过太原找过我一次,我还去大南门找,找不到哪家手机专卖店了,在手机店里我还帮他们砍价。当时人家要价一万多元,最后一万元一部成交,买了三部,还开了发票,买下手机后,我把他们送到五一路星火俱乐部附近的星火小区,他们当时说要去送手机,我在小区门口等了大概有40分钟,他们办完事出来我又把他们送到罗城高速口。当时他们买的三部三星W999黄金版手机,那手机挺贵的。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亚刚的基本情况。17、被告人黄亚刚供述:2013年前半年,程某通过我爱人田某乙的堂二姐田某甲和、二姐夫郝某找到我,他想花钱让我找关系,提拔成为高阳、水峪、柳湾三大矿某一个煤矿的矿长级别的领导。2013年前半年,田某甲和一个人到了我家里,说他有一个亲戚就是程某,想调动工作,我说我给问问吧,后来田某甲和经常去我家里,主要是问我能不能给他办成这件事,我说我给问问吧。突然有一天田某甲和领着程某就到了我家里了,刚开始拉家常,后来中午我们到外面饭店吃了一顿饭,吃完饭,我和程某说这个事情是我给他问问,等我问清楚了再说,咱们是亲戚关系,如果这个事情办好了还好说,如果办砸了亲戚也不成亲戚了,我让他等我的消息。后来他就走了。后来程某经常到我家里,有时也提着东西到我家里。到了2014年4月份,侯某和我说他和领导都说好了,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领导已经和白培中、武华泰打过招呼了。我就把原话告诉程某,然后程某要给我打钱,我就把卡号给他发过去了。到2015年的五月份,侯某给我打电话说人家上面已经调查过了,这人不能办,这个人人品不好,如果我承担责任和后果,侯某就继续给办,如果我不承担,侯某就不给办,我说我不承担,侯某就说不办了。侯某让我通知程某说这个事情不办了,我就通知了,之后程某到了我家里,我给他说了情况之后,因为这件事田某甲和我爱人田某乙两个人还吵架,程某的意思是还想办,后来我和我爱人商量了一下,决定这个事情不能办。因为这件事情如果办了之后,牵扯的人太多,怕以后出事。程某往我一个银行卡上打了10万元,一个卡上打了2万元。程某第一次去我家的时候留了几千元,但那是给我岳母的钱,当天中午我们还在外面山西会馆吃了饭。10万元是用的段某的银行卡,当时我正好和段某在一块,我身上没有工行卡,就用了一下段某的工行卡,当天中午我回到家,程某给我打过电话来说,办事还能不花钱,给我打点钱,我说想打了就给打2万元,完了我请他们吃饭。我收的程某的钱给了侯某了,我前前后后因为程某的事情给了侯某30万元,程某只给了我12万元,其余的钱都是我自己垫的。因为我爱人和程某是亲戚关系,所以我自己垫付。我不知道侯某找的什么人办的这件事。当时我不想把朋友出卖了。所以我不想说找的什么人办的这件事。我给程某调动工作这件事情过程中,程某在孝义市吉庆大酒店招待过我吃过饭。当天我是下午四点左右和我爱人田某乙两个人开车来到孝义市,程某已经和田某甲和、郝某三个人在孝义市吉庆大酒店已经开好房间等我,当天晚上我们在吉庆酒店一块吃了一顿饭,当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和我爱人回到太原。当时在吉庆大酒店的时候,程某没有给过我钱。有没有给过我爱人田某乙钱,这个我爱人也没有和我说过。我给程某办这件事,前前后后程某给了我12万元人民币,还有三部三星手机、一些烟酒、一些土特产。12万元都给了侯某了,三部三星手机我用了一部、我爱人田某乙用了一部、还有我给他办证件给了办事人一部。我给程某办理这件事,给了侯某三十万元。打了22万的条子的事情,是我答应二十天内退还我从程某那里拿走的钱,但是22万个这个数字不是我写的。为了证明田某乙的姐夫程某有钱、有面子,我就对田某乙说是他姐夫程某送的三部三星W999手机。当时三部手机是我自己购买的,一部是我用了,一部给了田某乙还有一部我自己使用了。我的手机是我自己购买的,我当时还开了发票。2013年夏天,在太原山大一院附近的大南门附近的一个手机店里购买的三部手机30800元。开了一张发票。写的三星W999手机,三部、金额:30800元。当时我没有要求人家写单位或者名字,好像写的是个人。发票在我家里。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亚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亚刚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亚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郝某、田某甲和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害人在孝义市吉庆酒店将1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黄亚刚;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郝某、田某甲和、田某乙,被告人黄亚刚的有罪供述中亦能证实涉案的三部手机系被害人购买后交与被告人,且证人张某乙亦能证实手机的购买情况;证人侯某对被告人关于委托其帮忙调动工作的陈述予以否认,所收取的30万元系被告人对其的资助款,而被告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有关被告人黄亚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部分退赔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亚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黄亚刚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上诉人黄亚刚诉称,1、原判认定的还款协议是被害人程某伪造,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共有两份还款协议,其提供的协议内容为,“保证在20天全部退清所受的金额,黄亚刚,2015.8.18”,下面还有被害人程某亲笔所写“钱收到在不追究,陈玉清,2015.8.18”。而被害人提供的协议内容则在金额之后多了“22万”。2、原判认定其骗取程某10万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程某、郝某和田某甲和等关于谁通知去吉庆酒店、谁先到的吉庆酒店、钱给了谁以及先给钱还是先吃饭等事实的陈述不一,既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收取程某10万元现金。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亚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给被害人程某调整工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2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时出示、质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黄亚刚所提未收到被害人程某10万元现金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及证人郝某、田某甲和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害人程某在孝义市吉庆酒店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黄亚刚,至于相关证人证言在“谁通知去吉庆酒店”、“谁先到的吉庆酒店”以及“先给钱还是先吃饭”等具体细节方面存在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影响对于黄亚刚收到被害人10万现金这一事实的认定,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被害人提供的还款协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核实,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与黄亚刚协商退钱时,黄亚刚出具了还款协议一式两份,后程某在其所持有的那份协议书的金额后添加了“22万”字样,该还款协议的形成客观、真实,并且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