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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庆与陈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陈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880号原告:王庆,女,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告:陈锦,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与被告陈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庆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瑛 来源: